现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法律框架在职权、分期投资规定与优先用地规划方面均存在空白——需通过制度调整缩短投资者的实施时间。

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职权空白

现行第35/2022/NĐ-CP号政令与2020年《环境保护法》尚未赋予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理环保手续的足够职权。企业须另行联系省级自然资源与环境机关,导致审批周期延长,在项目早期形成瓶颈。

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自2023年6月起起草授权通知,至今尚未颁布。此延迟继续迫使投资者在同一份卷宗上往返于多个行政层级。

分期投资规定的不足

依据第35/2022/NĐ-CP号政令,500公顷以上工业园区须分期,每期不超过500公顷,且每期需各自办理投资审批。各期之间补偿成本递增,承租方选择跨期变得不确定——阻碍了对整个项目生命周期的统一财务规划。

工业园区优先群体的用地分配

现行规定要求至少预留5公顷或工业用地总量的3%,给予中小企业、辅助产业、创新企业以及《投资法》第15条规定的优惠对象。绝对数与百分比之间的适用关系不清,亦未规定持有期限——令基础设施开发商与二级承租方均产生摩擦。

需要明确的公式与规定来清除障碍

作者丁晋峰(芹苴社会经济研究院)建议:对500公顷以上项目实行统一审批流程;明确优先用地公式(500公顷以下适用5公顷,500公顷以上适用3%);并设置3年优先用地持有期,期满后方可出租给其他对象。沿此方向完善框架,将赋予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更多主动权,并缩短企业的落地时间。

来源:The Saigon Times – 工业园区投资项目法律障碍仍需继续清除。